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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树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济民三初字第235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树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张树春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三初字第235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文耀,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光营,山东方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树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树春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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