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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圣通实业有限公司与季忠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通中知民初字第0009号
案件名称上海圣通实业有限公司与季忠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圣通实业有限公司,季忠辉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中知民初字第0009号原告上海圣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鹤星村。

法定代表人茅德康。

被告季忠辉。

委托代理人柏尚春。

委托代理人陈静。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圣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季忠辉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上海圣通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圣通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圣通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5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上海圣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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