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龙法知民初字第481-487号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傅某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余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七案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七案受理费共计人民币2135.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67.75元,由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