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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余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知民判决书485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深龙法知民初字第481-487号
案件名称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余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知民判决书485
法院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余某某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龙法知民初字第481-487号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傅某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余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七案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七案受理费共计人民币2135.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67.75元,由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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