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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彬与海豚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新华书店侵犯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西中民四初字第00665号
案件名称杨彬与海豚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新华书店侵犯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彬,海豚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新华书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中民四初字第00665号原告杨彬,男,汉族,西安交通大学老师。

委托代理人刘素霞,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豚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24号5号楼3层—4层。

法定代表人俞晓群,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迪,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新华书店,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解放路***号。

法定代表人宋晓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郝高鹏,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彬诉被告海豚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西安市新华书店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彬于2014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彬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杨彬预交3730元,其减少部分诉请请求应退还268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杨彬负担,本院共计应退还原告杨彬32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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