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1民初1427号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坦背胜龙村。
法定代表人:邓颖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英豪,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祥望,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普安县兴顺纸品,经营场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普安县盘水街道南中路**。
经营者:李春花。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普安县兴顺纸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