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郑知民初字第227号原告段育红,女,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段来宗,男,1947年6月5日出生,汉族,系段育红之父。
被告河南省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延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文波,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巩义市绿洲废物处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国锋。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育红诉被告河南省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绿洲废物处理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段育红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段育红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育红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段育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