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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旭鸿减刑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吉中刑执字第478号
案件名称马旭鸿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马旭鸿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吉中刑执字第478号罪犯马旭鸿,男,1970年6月5日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大学文化,现在吉林市江城监狱服刑。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8日作出(2012)昌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旭鸿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执行机关吉林市江城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于2014年7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确有悔改表现;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旭鸿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马旭鸿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马旭鸿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1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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