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深圳市万道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凯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粤高法立民终字第1718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万道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凯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万道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凯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凯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粤高法立民终字第17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万道视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苏妃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威,广东利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艾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凯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志敏,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凯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志敏,总经理。

上诉人深圳市万道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万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凯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凯聪公司)、上海凯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凯意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知民初字第5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凯聪公司、凯意公司的住所地均位于上海市崇明县,虽然万道公司提出销售、许诺销售侵权指控,但目前尚未提交相关证据佐证相关被控侵权行为地在原审法院辖区之内;

万道公司还提出制造侵权指控,但亦未提交相关证据佐证凯聪公司、凯意公司未在其注册地实施相关被控侵权行为。

万道公司仅以被控侵权产品通过快递方式在广东省深圳地区交付作为管辖连接点,理由并不充分,不予采信。

凯聪公司、凯意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凯聪公司、凯意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万道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原审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是:(一)原审裁定认定万道公司未提供被上诉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发生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即广东省深圳市内的证据与客观事实不符。

首先,万道公司在被上诉人的淘宝网店购买了侵权产品,同时申请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对购买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并在起诉时将(2013)深证字第123720号公证书做为证据提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被上诉人主张其侵权产品的交付(交付给快递公司)是在上海市,但其目的是交付给快递公司运送至实际购买人所在地,快递单上收件人地址写为“深圳市南山区”,即说明被上诉人明知且主观上也是希望该侵权产品销往广东省深圳市,而客观上万道公司通过网上购买确实在广东省深圳市收到了该侵权产品,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应认定广东省深圳市为被上诉人销售侵权产品的结果发生地。

其次,被上诉人的侵权产品是通过其淘宝网店销售的,根据网上销售的性质,理论上全球范围内只要能看见其网上销售信息的单位或个人都可向其购买侵权产品,只要物流可达的区域都是可以买到被上诉人销售的侵权产品的。

实际上,被上诉人的侵权行为通过其网络销售方式得以扩散,产生了损害后果,对万道公司的专利产品形成市场竞争,造成专利产品销售额的下降,而销售侵权产品的结果发生地越多,亦表明被上诉人侵权行为的主观恶性程度和客观危害结果的严重性。

为有利于保护专利所有权人、制止侵权,应从销售地域上赋予权利人更多的选择余地,万道公司有权从中选择管辖。

因此,广东省深圳市应当认定为被上诉人销售侵权产品的结果发生地。

(二)万道公司已提供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存在生产侵权产品的行为。

万道公司在起诉时除提供公证书外还提供了一份被上诉人的注册商标查询单,证明被上诉人在侵权产品上以及其外包装盒上使用的商标是自己的注册商标,结合本案其他证据,能初步认定被上诉人自认是该侵权产品的生产者。

凯聪公司、凯意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

经查,万道公司以凯聪公司、凯意公司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其拥有的名为“USB型视频采集卡”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20123041××××.3)的产品,该行为已构成侵权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万道公司起诉时提交了由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出具的进行证据保全的(2013)深证字第123720号公证书,以证明其通过网络付款购买的被控侵权产品已到,并对其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玉泉路126号的“顺丰速运”快递公司签收提取物品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结果发生地。

万道公司起诉时提交的公证书证明广东省深圳市是通过网络购买被控侵权产品的收货地,因此,广东省深圳市是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本案侵权行为地法院且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原审裁定以万道公司通过快递方式将被控侵权产品在深圳地区交付作为管辖连接点理由不充分为由,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不当,本院不予支持。

万道公司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知民初字第59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邵静红审 判 员  何晓敏代理审判员  符 容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和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害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