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城法民三初字第90号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夏禾路844号4层4A-3。
法定代表人:林征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予勤,系惠州市惠城区惠宝钟表眼镜店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葛予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因双方已达成和解,现申请撤回对被告葛予勤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葛予勤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284元,减半收取642元,由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