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榕民初字第618号原告集辰(福建)农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沙县金古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开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草、汤桂凤,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明市五丰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沙县富口镇罗溪村。
法定代表人施炳光,总经理。
被告福建捷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沙园。
法定代表人吴义涛,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玮,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义轩,系该公司技术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集辰(福建)农林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捷创机械有限公司、三明市五丰农牧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先撤回对三明市再金养殖有限公司的起诉,后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集辰(福建)农林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建捷创机械有限公司、三明市五丰农牧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34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170元,由原告集辰(福建)农林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