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一法知民初字第587号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14号,组织机构代码12817153-8。
负责人:庞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拜成,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艳丽,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杏娜,女,196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系中山市西区和逸轴承商行业主。
在本院审理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诉被告陈杏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本院减半收取为338元(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