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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臣明与东莞市鑫辉源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东中法知民初字第180号
案件名称曹臣明与东莞市鑫辉源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曹臣明,东莞市鑫辉源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中法知民初字第180号原告:曹臣明,男。

委托代理人:董通,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春,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鑫辉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望牛墩镇下漕村工业大道。

法定代表人:何春华。

原告曹臣明因与被告东莞市鑫辉源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经查,本院立案庭于2014年6月18日向原告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其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按照通知书所列账户预交受理费5800元,逾期缴费的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院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未收到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或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经询问,原告表示并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向通知书所列账户预交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曹臣明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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