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汉中刑二终字第00123号原公诉机关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某某,女。
2013年5月16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汉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4年5月5日由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决定,并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汉中市汉台看守所。
辩护人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审理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14年5月7日作出(2014)汉台刑初字第000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25202元。
被告人孙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孙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予撤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某某撤回上诉。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14)汉台刑初字第0002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