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甬知初字第192号原告:陈民英。
委托代理人:孔勤。
被告:宁波台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建中。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民英与被告宁波台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民英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民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5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020元,合计人民币4670元,由原告陈民英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