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开刑初字第89号公诉机关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男,个体。
2013年9月3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潍高新检公刑诉(2014)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次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进行了审理,同年6月26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宋振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0月以来,被告人胡某在潍坊市潍城区冠宇国际1号楼5007房间,雇佣孙某对外销售其从广州九龙钟表城购进的假冒天梭、欧米茄、浪琴等品牌的手表,销售金额人民币50375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其经营场所扣押假冒上述品牌的商品一宗,价值人民币58245.44元。
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假冒手表的照片、书证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扣押清单、销售记录表、价格统计表、快递单据、价格证明、鉴定书、商标注册证、山东省非税收入交款书、办案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表、证人孙某、张某、任某的证言、搜查及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胡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惩处被告人胡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以来,被告人胡某在潍坊市潍城区冠宇国际1号楼5007房间,雇佣孙某文对外销售其从广州九龙钟表城购进的假冒天梭、欧米茄、浪琴品牌的手表,销售金额人民币50375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其经营场所扣押假冒上述品牌的商品一宗,价值人民币58245.44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物证,涉案假冒品牌手表的照片,证实被告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
2、书证(1)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证实本案系公安机关工作中发现,被告人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天梭、欧米茄、浪琴手表的商标注册证,广州锐正商品信息调查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证明、鉴定书,证实被告人胡某并非该三品牌手表被授权的经销商,其销售的以上三个品牌的手表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
(3)扣押清单,证实自胡某销售假冒手表的潍坊市潍城区冠宇国际1号楼5007房间内扣押了假冒的天梭、欧米茄、浪琴牌手表、销售记录本的事实;
(4)快递单据,证实被告人胡某以快递托运的方式自广州九龙钟表城购进的假冒手表的事实;
(5)销售记录本,证实被告人胡某销售假冒天梭、欧米茄、浪琴等品牌手表的数量及销售价值的事实;
(6)价格统计表,证实自销售记录本中统计出假冒天梭、欧米茄、浪琴品牌手表的平均销售价值以及已经销售的价值为50375元的事实;
(7)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胡某无违法犯罪记录,胡某供述的余某、陈某、郑某等人未找到,胡某在侦查机关缴纳的6万元已上缴财政部门;
(8)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胡某身份情况及具有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
3、证人证言(1)孙某文证言,证实她是胡某雇佣的店员,自2013年5月起,在潍坊市潍城区冠宇国际1号楼5007房间负责销售手表,并将每日销售情况记录在记录本上。
胡某销售的欧亚利、斯诺威登的两个品牌是真的,欧米茄、梅花等品牌都是假冒的,有些表返修都是发到广东去,她想胡某是从广东进货的事实;
(2)张某证言,证实他于2012年11月底在潍坊市潍城区冠宇国际1号楼5007房间从胡某处购买了四块高仿的梅花手表,2013年1月,胡某问他要不要手表,他选了二块梅花牌手表、一块江诗丹顿手表、一块格拉苏蒂手表,所买的手表从价格上看,远远低于市场价,应该是假牌子表的事实;
(3)任某证言,证实2012年11月,他从晨鸿信息上看到胡某登的广告,大概意思是卖各种世界名表,他就找到胡某,从胡某处买了四五次手表,大约买了十几块,有江诗丹顿、浪琴、梅花等牌子,这些表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应该是假冒手表的事实;
4、搜查笔录,证实自潍坊市潍城区冠宇国际1号楼5007房间内发现假冒的欧米茄、天梭、浪琴等品牌手表100余块;
发现销售记录流水记账表两本;
顺风速运单一宗的事实。
5、辨认笔录,证实任某辨认出向其销售假冒品牌手表的人是胡某的事实。
6、被告人供述,证实他自2009年起到潍坊在潍城区金沙大酒店西侧卖斯诺威登品牌腕表,有朋友问他能否买到假冒的名牌手表,他就上网搜到广州市越秀区站西路九龙钟表城是全国最大手表批发地,他到该批发地发现那里有假冒名牌手表而且价格是全国最低的,他就和几个卖假名牌表的店取得联系,大概从2011年开始,如果他要表就跟广州那边联系,广州通过物流把表寄给他,2013年3月,他搬到潍坊市潍城区冠宇国际1号楼5007房间卖手表,店里有四个柜台,每个柜台大概有40块表,这些表都是假冒名牌手表,都是陆续从九龙钟表城进的。
广州九龙钟表城主要是从余某、陈某、郑某处进货。
在5007房间中扣押的销售记录本是记录每天销售情况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胡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况,依法可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