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锦江知民初字197号原告四川渝富桥保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世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晓燕,四川炜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婉灵,女,汉族,1983年12月21日出生,系锦江区渝富桥保健海椒市店业主。
委托代理人王雄杰,男,汉族,1979年01月08日出生,系锦江区渝富桥保健海椒市店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渝富桥保健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婉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渝富桥保健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婉灵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四川渝富桥保健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渝富桥保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渝富桥保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1.5元,由原告四川渝富桥保健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