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302民初6061号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经济开发区临平大道592号。
法定代表人:任建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浩,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城区屠园乡张海涛灯具店,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屠园乡碧水湾小区。
经营者:张海涛,男,1980年5月13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宿城区屠园乡张海涛灯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
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