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越法知民初字第438号原告:杰姆·威仕登(j·m·weston)。
法定代表人:oliviaantignac。
委托代理人:叶少玲,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海云。
被告:张河祥。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杰姆·威仕登(j·m·weston)诉被告李海云、张河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李海云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杰姆·威仕登(j·m·weston)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杰姆·威仕登(j·m·weston)负担(已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