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阳中法刑执字第3045号罪犯邓某贵,男,198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衡东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春监狱服刑。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5日作出(2012)肇四法刑初字第3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某贵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14年12月20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春监狱因罪犯邓某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邓某贵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1次;
2013年10月获得表扬;
服刑期间缴纳罚金一千七百元,存在消极缴纳罚金情形。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邓某贵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某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年9月20日止)。
本裁定���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