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4271号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钱公路。
法定代表人:陈湖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茜,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井子区革镇堡街道金顺食杂店,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鞍子山村。
经营者:孙云佳,男,1980年7月9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
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甘井子区革镇堡街道金顺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
本院于2021年7月1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