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07执6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宝群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梁新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庆阳,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古塔区双久鸭脖王店,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洛阳路三段30-14号。
主要负责人:黄亮平。
被执行人:黄亮平,男,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孝昌县季店乡红星村十组,身份证号码420921196910164810。
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与古塔区双久鸭脖王店、黄亮平商标侵权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黄亮平已履行给付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7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