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4475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于海洋,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金州区隆达五金商行。
经营者:石宝昆。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市金州区隆达五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
本院于2021年7月5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