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4民初4406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州金鹏(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辉,广州金鹏(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豪普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之二、二层之一、三层之一、四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4UWHJ114。
法定代表人:金兰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加坚,广东昊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宗焰,广东昊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樱花交家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队经济合作社综合楼B栋84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5XU。
法定代表人:宋某1。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豪普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樱花交家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受理。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