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1030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社区华荣路496号德泰工业区2号厂房3层,6号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壁市山城区高晗风百货店,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石林镇王庄。
经营者:高晗。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壁市山城区高晗风百货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