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豫04执201号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梁洼镇海尔专卖店、娄三功:本院办理的申请执行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鲁山县梁洼镇海尔专卖店、娄三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生效法律文书:本院(2021)豫04知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赔偿款8000元(剩余赔偿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该案已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申请执行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鲁山县梁洼镇海尔专卖店、娄三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生效法律文书:本院(2021)豫04知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