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民初337号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宏彪,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中奇洗涤用品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并市村南。
法定代表人:张志军,总经理。
被告:张志军,男,195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河北中奇洗涤用品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
被告:辽阳万维超市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新运大街333号。
法定代表人:冯喆,总经理。
三名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清,辽宁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中奇洗涤用品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张志军、被告辽阳万维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