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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欧瑞雅洗衣管理有限公司与屏山县伊邦洁洗衣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川15知民初39号
案件名称上海欧瑞雅洗衣管理有限公司与屏山县伊邦洁洗衣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欧瑞雅洗衣管理有限公司;屏山县伊邦洁洗衣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知民初39号 原告:上海欧瑞雅洗衣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九亭中心路1158号21幢406室-4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MA1J35GWXA。

法定代表人:周明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冰,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210962032。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爪,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2110301993。

被告:屏山县伊邦洁洗衣店,住所地:四川省屏山县屏山镇学苑街102号门市。

经营者:商洁,女,1971年9月出生,住四川省屏山县。

原告上海欧瑞雅洗衣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屏山县伊邦洁洗衣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后,原告上海欧瑞雅洗衣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欧瑞雅洗衣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欧瑞雅洗衣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上海欧瑞雅洗衣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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