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4438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广元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淑玉,辽宁承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常冉,辽宁承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金州区天艺防水综合商店。
经营者:季桂清。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市金州区天艺防水综合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