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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许昌市建安区百佳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0知民初333号
案件名称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许昌市建安区百佳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许昌市建安区百佳食品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知民初333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珂珂、李要冲,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市建安区百佳食品超市,经营场所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瑞贝卡大道南苑新城17号楼门面房1号。

经营者:娄聪聪,女,汉族,1992年12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昌市建安区百佳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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