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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大连市沙河口区裕顺五交化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辽0203民初4436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大连市沙河口区裕顺五交化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大连市沙河口区裕顺五交化经销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4436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广元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淑玉,辽宁承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常冉,辽宁承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裕顺五交化经销部。

经营者:王淑春。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裕顺五交化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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