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4007号 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金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608243799B。
法定代表人:OEITJIEGOAN(黄志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安徽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仕露,安徽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仓市浏河镇李健水果店,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浏河镇迎福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5MA1PEF5G18。
经营者:李健。
被告:常州雨迪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毛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73205796E。
法定代表人:陆建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陆建忠,男,196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
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市浏河镇李健水果店、常州雨迪纸业有限公司、陆建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
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计145元,由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4660元,本院退还原告45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