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执213号 申请执行人:GFM商标股份有限公司(GFMGMBHTRADEMARKS)。
法定代表人:马克西米连·马尔藤斯(MaximilianMaertens),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毕建祥,男,1989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被执行人:王清,男,1990年7月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本院受理的GFM商标股份有限公司(GFMGMBHTRADEMARKS)与毕建祥、王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该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在兴化市,为方便执行、统一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GFM商标股份有限公司(GFMGMBHTRADEMARKS)与毕建祥、王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12民初11号民事判决书]由兴化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