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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凯翔与广州微品行款贸易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3060号
案件名称刘凯翔与广州微品行款贸易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凯翔;广州微品行款贸易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060号原告:刘凯翔,男,198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中心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逸龙,广东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微品行款贸易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刘春伟。

原告刘凯翔与被告广州微品行款贸易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凯翔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凯翔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凯翔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凯翔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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