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3827号 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金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608243799B。
法定代表人:OEITJIEGOAN(黄志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平,安徽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仓市城厢镇顺凯日用品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江南农副食品城1幢B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5MA1PRXPE2R。
经营者:彭美兰,女,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市城厢镇顺凯日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
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计105元,由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390元,本院退还原告2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