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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泾河新城零点通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陕04知民初193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泾河新城零点通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泾河新城零点通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知民初193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399。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婧,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泾河新城零点通便利店,经营场所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泾干街办运政路南口3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1102MA6TKK0P21。

经营者:王龙飞。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泾河新城零点通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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