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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萍与刘桂标、刘丽霞、深圳市龙岗区粤普灯饰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73民初21号
案件名称周萍与刘桂标、刘丽霞、深圳市龙岗区粤普灯饰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周萍;刘桂标;深圳市龙岗区粤普灯饰厂;刘丽霞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21号原告:周萍,住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桂标,住广东省普宁市×××××××××××。

被告:刘某1,住广东省普宁市×××××××××××。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粤普灯饰厂,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上雪科技园西区×××××××.法定代表人:刘某1。

原告周萍诉被告刘桂标、刘某1、深圳市龙岗区粤普灯饰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本案所涉的专利是名称为“LED路灯”、专利号为ZL2×××××××××××××的外观设计专利。

诉讼过程中,原告周萍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陆小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萍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周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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