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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凯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杜德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2民初355号
案件名称355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凯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杜德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凯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杜德朝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民初355号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郑和中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宋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敏,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平,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无锡市凯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勤新村。

法定代表人:华耀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震旦,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德朝,男,196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震旦,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鹿公司)与被告无锡市凯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杜德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雅鹿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杜德朝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雅鹿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杜德朝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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