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民初355号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郑和中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宋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敏,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平,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无锡市凯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勤新村。
法定代表人:华耀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震旦,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德朝,男,196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震旦,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鹿公司)与被告无锡市凯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杜德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雅鹿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杜德朝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雅鹿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杜德朝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