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7546号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267号晚报大厦1608室。
法定代表人:戴文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燕,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县高桥镇周硕卤味店,经营场所长沙县高桥镇高桥锦绣社区茶香北路7-9号。
经营者:周硕。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县高桥镇周硕卤味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