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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与九台区城西聚丰源综合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吉01民初3203号
案件名称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与九台区城西聚丰源综合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九台区城西聚丰源综合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1民初3203号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钱公路****。

法定代表人:陈湖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道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台区城西聚丰源综合超市,经营场所:九台区龙凤小区G1-G2间厢房。

经营者:刘喜彦。

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九台区城西聚丰源综合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

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共计75元,由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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