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175号原告: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李金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志伟,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星际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梁活荣。
原告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星际门业有限公司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名称为“玻璃(缤纷园)”,专利号为ZL200630135795.3)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后原告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