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知民终字第00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一建建设有限公司万厦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通江北路515号。
负责人徐青南,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媛,江苏永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倪永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凤。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新华,江苏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江苏三房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三房巷村。
法定代表人卞平刚,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江阴一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香叶路180号。
法定代表人朱耀良,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阴一建建设有限公司万厦分公司(以下简称一建万厦分公司)因与原被上诉人张家港市吉鑫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鑫公司)、原审被告江苏三房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房巷公司)、江阴一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建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锡知民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4年3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因吉鑫公司已于2013年10月24日经苏州市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销,故本院通知参与吉鑫公司清算分配的股东倪永华、孙凤作为吉鑫公司的权利义务承继人参与本案诉讼。
本院分别于2014年4月29日、5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一建万厦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媛,被上诉人倪永华、孙凤的委托代理人张新华到庭参加诉讼。
原审被告三房巷公司、一建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第2337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涉案“一种防火排烟气道”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1010534410.6)的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本案中,吉鑫公司据以指控一建万厦分公司、三房巷公司和一建公司专利侵权的权利基础是其合法拥有涉案“一种防火排烟气道”的发明专利权,但该涉案发明专利权已被宣告全部无效,故吉鑫公司的起诉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所规定的起诉条件而应予以驳回。
如宣告涉案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的第2337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在此后的行政诉讼程序中被判决撤销,则倪永华、孙凤可在该行政判决生效后重新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锡知民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倪永华、孙凤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02元,由一审法院退还倪永华、孙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7.5元,由本院退还一建万厦分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