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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东美的公司与被告肖铁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鄂咸宁中民初字第60号
案件名称原告广东美的公司与被告肖铁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肖铁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咸宁中民初字第60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美的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广东美的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铁义,身份不详。

原告广东美的公司为与被告肖铁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

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原告在起诉时要有明确的被告。

该法条所规定有明确的被告,不仅要求被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应诉,还要求被告的联系方式、地址具有准确性和特定性。

广东美的公司在起诉时,虽以肖铁义作为本案的被告,但未能提供肖铁义性别、年龄、住址及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本院无法确定被告肖铁义真实身份,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也无法送达。

因此,原告的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受理条件,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已经预收的案件受理费1600元退还给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赵 斌审判员 何云泽审判员 王凯群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鹏翔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

……第一百五十四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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