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596号原告:北京洛克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城园一区17号楼B座1704室。
法定代表人:陈安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崴,北京市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RogerXinChen。
被告:重庆西南医院,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高滩岩29号。
法定代表人:郭继卫,院长。
委托代理人:余静波,重庆钧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静。
被告:重庆中迪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石子坪256-3号第2层。
法定代表人:高志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先鼎,重庆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洛克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西南���院、重庆中迪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洛克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洛克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洛克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30.30元,本院减半收取4415.15元,由北京洛克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