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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谢炎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漳民初字第89号
案件名称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谢炎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谢炎成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漳民初字第89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黄长虹,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炎成,男,198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系漳州市芗城区炎成电脑店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谢炎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以“需进一步调查取证”为由,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傅志杰审 判 员  傅 京代理审判员  邓文安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洪碧蓉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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