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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穗云法知刑初字第127号
案件名称岑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岑某某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穗云法知刑初字第127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岑某某,女,1994年7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恩平市,文化程度初中,住恩平市。

因本案于2013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4)17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岑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杏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起,被告人岑某某受雇于同案人(另案处理),未经注册商标持有人许可,在本市白云区三元里街千色皮具城首层1087档口及7楼7198房仓库,负责销售假冒“LOUISVUITTON”、“PRADA”等注册商标的皮包。

同年12月17日16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查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皮包1批。

经鉴定,其中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皮包合计市场价值人民币4042550元。

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审理时宣读并出示了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且岑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岑某某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岑某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起,被告人岑某某受雇于同案人(另案处理),未经注册商标持有人许可,在本市白云区三元里街千色皮具城首层1087档口及7楼7198房仓库,负责销售假冒“LOUISVUITTON”、“PRADA”等注册商标的皮包。

同年12月17日16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查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皮包1批。

经鉴定,其中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皮包合计市场价值人民币404255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被害单位代理人陈某的陈述及辨认材料,证人颜某某的证言,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赃物照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价格证明,关于PRADA品牌的鉴定书,租赁合同,关于LOUISVUITTON皮包等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身份材料,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被告人岑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岑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岑某某受雇佣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减轻处罚。

岑某某因被公安人员及时查获这一意志以外的原因而犯罪未得逞,系未遂,可从轻处罚。

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

根据本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岑某某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决定对岑某某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九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岑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岑某某扣押在案的人民币二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径行折抵罚金,上缴国库)二、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皮包1批,予以没收、销毁(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杜玲玲人民陪审员  刘 莲人民陪审员  王向慧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尤晓晓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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