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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刘雪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昆知民初字第166号
案件名称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刘雪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昆山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刘雪刚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知民初字第166号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济南市长清区济南经济开发区沃德大道1号,机构代码证16314354-0。

法定代表人曾庆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大明,江苏锐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雪刚,系昆山开发区锦日汽配商行业主。

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雪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2日向我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审理中,因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刘雪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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