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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志红与李怡广商标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甘民三终字第41号
案件名称马志红与李怡广商标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马志红,李怡广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甘民三终字第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志红,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市××路××购物广场××号摊主,住××省××县××镇。

委托代理人白旭川,甘肃天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怡广,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省××市××镇××村×组。

委托代理人陈晓伟,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马志红因与被上诉人李怡广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兰法民三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马志红及其委托代理人白旭川、被上诉人李怡广的委托代理人陈晓伟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兰法民三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退回上诉人马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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