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知民初字第805号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
法定代表人:曾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恩泽,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磊,男,198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系广州市天河区大观俊诚电器维修部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