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中知民初字第0068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欣、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家珠,女,汉族,1959年12月17日生,个体工商户。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方家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2元,减半收取456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