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鹿知初字第246号原告深圳金鳄恤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竹子林求是大厦西座1802室。
法定代表人林木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黄润生、徐富明,浙江知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好又多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民航路体育中心体育馆一层。
组织机构代码:71768699-4。
法定代表人高福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顾明飞、胡卫民,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海羽鹏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工业开发区五区58号298室。
组织机构代码:80261171-9。
法定代表人盛金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贵琴,女,系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金鳄恤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好又多百货有限公司、北京海羽鹏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金鳄恤服饰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金鳄恤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预收2300元,退还2250元(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计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金鳄恤服饰有限公司负担。